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邓某、曾某某、罗某、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黔2601执1200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邓某、曾某某、罗某、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1.邓某、罗某、李某某、邓某某应于2020年5月25日前、2020年6月25日前、2020年7月25日前、2020年8月25日前、2020年9月25日前分5次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贷款本金合计7.5万元(每次1.5万元),邓某、罗某、李某某、邓某某在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贷款本金31911.58元、利息7832.71元,2020年1月13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曾某某、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邓某、罗某、李某某、邓某某负担。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与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在2021年3月10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12000元,最后一期在2021年9月底前将剩余本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执行费1800元全部付清。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前述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杨淼逾期还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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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杨顺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贺星星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