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执保129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8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韩亚群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