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6569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亮与被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航)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杨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取消航班导致原告所受经济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去哪儿网APP订购了中国联航机票,2020年10月12日安顺飞往北×××航班。2020年9月16日下午被告突然取消该航班,直接导致原告及其家人国庆节贵州旅游泡汤。原告再行订购其他贵阳飞往北京的航班,有1000元差价损失被告拒不赔偿,故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联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中国联航与杨亮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未能履行并于2020年9月16日终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航程始发地、目的地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关于中国联航的住所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联航在大兴国际机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于2019年9月26日始,已在大兴机场办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国联航的注册地亦于2020年9月28日变更登记至北京市大兴区,故中国联航的住所地应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杨亮于2020年9月24日提交起诉材料。中国联航原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6号西区一号院,2020年9月28日,变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1-777室。
另查,杨亮购买的机票为中国联航KN5226次航班,黄果树机场飞往大兴国际机场。
庭审中,中国联航提交其官网2019年8月5日及9月15日发布的公告,载明自2019年8月2日起中国联航各直销平台所销售的2019年9月30日(含)由北京南苑机场始发或到达的航班已正式改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始发或到达,请在查询航班及订票时选择“北京大兴”进行航班查询与预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即将开航运营,届时中国联航的航班将全部转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运营。中国联航称,南苑机场已于2019年9月关闭,中国联航转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运营,杨亮购买的机票从大兴国际机场降落,亦可佐证。杨亮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起诉时,中国联航的登记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中国联航的公告系自行制作,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联航转至大兴区运营
判决结果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奕文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