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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
联系方式:0570-3034012
注册时间: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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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平与卫笑仙、杜学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802民初4525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进平与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第三人徐翊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海声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进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虎、郑璇,被告卫笑仙及第三人徐翊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学钱、庄勇、联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卫笑仙、杜学钱、庄勇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2、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共同返还原告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LPR计付),被告联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案外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诸暨市大唐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诸暨袜艺小镇综合配套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于2019年5月7日开标。2019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卫笑仙相识。卫笑仙表示可以通过合作方式确保中标,且在中标后可以将其中的市政工程和场地平整分包给原告施工,但要求原告支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9年5月6日,卫笑仙、杜学钱、庄勇明确告知将以联信公司名义参加上述项目招标。同日,卫笑仙、杜学钱、庄勇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中标后将该项目中的市政工程和场地平整工程承包给乙方,主要建设内容与《诸暨袜艺小镇综合配套PPP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小镇配套项下的内容一致。协议还约定,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徐翊然账户支付100万元。若甲方未中标,5日内退还;若甲方中标,乙方还需转入该账户200万元,待甲方取得本项目市政工程中标合同后,该300万元自动转为乙方施工分包合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100万元。2019年5月7日,联信公司中标。之后,卫笑仙等三人无法提供有权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的依据和保障。联信公司否认与该三人存在挂靠、转包等情况。至此,原告与卫笑仙等三人签订的协议不可能实施,且该协议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卫笑仙等三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原告损失。联信公司允许卫笑仙等三人以其名义参加投标,应对该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卫笑仙答辩称,卫笑仙等三人与联信公司有书面协议,由杜学钱出面签订,约定涉案工程招投标及后续管理由卫笑仙等三人负责。但涉案工程中标以后,联信公司股权发生变化,造成书面协议无法履行。本案涉及的100万元款项是由庄勇拿走50万元,杜学钱拿走20万元,其余30万元为涉案工程的费用开支。卫笑仙同意返还30万元。 被告杜学钱、庄勇、联信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徐翊然陈述,收到100万元无异议,但第三人只是指定收款人,与本案无关联。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作为合同甲方与原告作为合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为联合体主体进行诸暨袜艺小镇综合配套PPP项目投标事宜,甲方以联信公司进行投标,甲方中标后答应本项目的市政工程和场地平整工程承包给乙方,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综合改造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水利改造工程。双方约定如下:1、本工程以最新定额下浮16%承包给乙方施工,下浮包含建设管理费、招标下浮点、其他费用,不含税费;2、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汇100万元到账户姓名:徐翊然。如甲方5月7日不中标,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如甲方中标后通知乙方再打入200万元到以上账户中。乙方两次打款共计300万元,等甲方拿到本项目市政工程中标合同后,此款自动转为乙方施工分包合同保证金,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打入指定徐翊然账户100万元。2019年5月7日,诸暨袜艺小镇综合配套PPP项目由联信公司中标。之后,卫笑仙等三人并未参与中标工程建设。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杨进平与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进平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杨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卫笑仙、杜学钱、庄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及时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李海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翠雯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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