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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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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与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321民初135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与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城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砀城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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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原城关镇政府集资修道南路,因城关镇政府财政困难借土地检察大队城关分队10万元用于修建道南路并由土地检察大队城关分队将此款汇入砀山县公路局账户。因城关镇政府无力偿还该借款,1998年7月21日,城关镇政府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土地检察队的借款,城关镇政府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约定以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时任城关镇多位领导对此事予以签字认可,承诺尽快偿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利息,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砀城镇政府辩称,当时集资修路是事实,该款已偿还给土地检察大队,镇政府认可该债务;原告请求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当时的借款凭证上并未约定利息。另外从城关镇政府向土地检察大队还款100000元,也能间接说明该款不存在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原砀山县城关镇土地监察队向砀山县公路局交款100000元,用于完成城关镇政府修道南路任务,后城关镇政府加盖砀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向李勇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借条载明:“城关镇政府98年7月21日借(三建公司)李勇款100000元按于书记安排还镇政府97年3月借监察队款大写壹拾万元经办人陈爱堂。”原砀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现为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庭审中,砀城镇人民政府认可该笔借款,但否认借款利息。李勇以多种方法、多次向砀城镇人民政府催要借款,砀城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李勇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姬撑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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