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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武晓丽
联系方式:0379-65281777
注册时间:2003-09-09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8号
简介:
电信业务(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期限为限);一般经营项目:与通信相关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设备销售及设计施工;广告业务(以上项目设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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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05民初2637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宁、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施工致原告产生的损失64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4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自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完全支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成为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位于涧西区,北起现状建设路,南至现状孙石路,道路全长3041.965米)的承建人。被告在负责对涧西区武汉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挖断原告公司位于武汉路沿线在用通信光缆等通信基础设施,造成周边多个通信基站故障,用户受影响范围达数十万。被告完全不顾原告劝阻强行暴力施工,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公司声誉造成极大地影响,周边用户大量流失。2017年年底,经洛阳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核,原、被告及财政局相关部门,三方共同确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644000元,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按照财政审核的数额向原告进行赔偿。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维权,忘判如所请。 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应当支 付原告的644000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诉状也提到2017年底经洛阳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核,原、被告及财政局三方确认原告损失644000元不是事实,644000元是原告和财政局核算的数字,答辩人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644000元是否有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是否是诉求结果,是否有答辩人签字,何来三方共同确认。洛阳市武汉路地下管线是由发包方市建委负责处理,本案争议的电缆线不在合同范围,因此,被告建议追加洛阳市财政局、市建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签订时间,协议书中没有履行时间,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答辩人按照财政支付流程、要求向本案原告支付损失费用,目前财政支付的流程、要求没有满足,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原告644000元的义务。本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更不应当予以支持。武汉路改造工程被告承揽是总标段的20%,不是全部工程,原告损失644000元是其全部损失,因此其他标段的施工单位与答辩人市建设、市财政局共同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将洛阳市武汉路(西苑路—渠南路)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6年9月1日,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监理单位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同意,获批该工程开工。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曾以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断其通信光缆等通信基础设施为由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豫0305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现双方之间因侵权行为赔偿事宜仍未解决,故又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附件两份,附件上显示电信公司财政审计数额为644000元。原告称因公司地点、工作人员的变更,交接时本案所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遗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赔付经济损失64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会丽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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