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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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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泽阳
联系方式:0579-89209500
注册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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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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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卢瑞富、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150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卢瑞富、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俞荣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瑞富、李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卢瑞富、李翠偿还民泰银行借款本金94043.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94043.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7.86‰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止;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26日起以940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卢瑞富、李翠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民泰银行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卢瑞富、李翠偿还民泰银行借款本金94043.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94043.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7.86‰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以940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卢瑞富为借款人,李翠为共同借款人。2019年9月30日,卢瑞富、李翠为借新还旧与民泰银行签订了浙民泰商银分期借字第DK090719000948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民泰银行向卢瑞富、李翠发放个人中长期经营性贷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为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86‰,还款为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分35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第25日,贷款到期还清本息,每期还款额见还款计划表;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本条所称罚息利率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民泰银行按照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给卢瑞富、李翠发放了99000元的贷款,卢瑞富、李翠归还了第一、二期款项,之后未有归还。卢瑞富、李翠没有按约偿还本息,之后也未有归还已构成违约。 民泰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原件一份、银行流水原件一份、分期还款计划表打印件、欠息明细原件一份、银行流水对账单原件一份。卢瑞富、李翠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就民泰银行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瑞富、李翠与民泰银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民泰银行向卢瑞富、李翠发放贷款99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86‰,还款为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分35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第25日;借款人违约民泰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借款利率7.86‰的1.5倍)利率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民泰银行按约在2019年9月30日向卢瑞富、李翠交付了借款99000,卢瑞富、李翠归仅归还7141.43元(其中本金为4956.1元),之后未有归还
判决结果
由被告卢瑞富、李翠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404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940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6‰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此后以本金9404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计算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卢瑞富、李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瑞富、李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卓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朱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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