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纬、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民申354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邹亚纬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邹亚纬申请再审称,不服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生效判决,驳回恒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仅仅根据房屋认购协议中以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约定,就将认购协议定性为“以房抵债”协议,进而认为申请人非生活消费需要购商品房,缺乏证据证明。邹亚纬名下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有生活需要购买住房的实际需求。
二、邹亚纬与鼎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时,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莲塘分公司与鼎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不存在以房抵债;以将来的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只是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二审判决以支付方式否定购房目的为生活所需,缺乏证据证明。
三、二审判决仅根据购房资金来源就认为“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工程价款受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包括购房资金来源。2.本案已经符合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邹亚纬购买房屋的目的明显用于居住,且名下也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属于购买房屋的消费者。鼎业公司早就出具房屋销售发票,邹亚纬已全额支付房款
判决结果
驳回邹亚纬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贾庆霞
审判员张华春
审判员张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经芳
书记员宋爽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