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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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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1121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检修公司)、天津消宝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宝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繁升,被告国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国网电力检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被告消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返还代垫款人民币4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被告系第二被告分管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庄××海河变电站企业消防站(以下称该消防站)值守的2018年合同户。直到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第三被告还在该消防站值守。2019年三月份该消防站的值守合同户确定为原告,第二被告承诺与原告签署2019年一年的合同,因此,要求原告与第三被告签署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的分包劳务合同。由原告现行支付第三被告2019年1月至2月的劳务费。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了《消防站劳务分包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向第三被告支付了每个月240000元,共计480000元的劳务费。但是,在原告支付了第三被告的劳务费后,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2019年合同时,合同期限却变成了2019年3月15日至年底。使得本应该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的2019年1月至2月的劳务费却由原告支付。上诉款项原告曾多次要求返还未果。综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总公司有承担分公司付款的义务,在原告代替第二被告支付上诉劳务费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有义务支付给原告。同时,第三被告也有义务返还以上款项。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国网电力公司、国网电力检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争议合同是原告与消宝公司之间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国网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连带责任需要有法律上的规定或者合同上的约定,本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本案是原告和消宝公司的合同关系,因国网电力检修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国网电力检修公司承担约定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消宝公司返还垫付款是依据原告与消宝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主张,被告国网电力公司、国网电力检修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成为本案适格被告。3、依据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由于检修公司有自己管理的独立资产,本案即使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也与被告国网电力公司无关,原告要求被告国网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消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消宝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也实际按照合同履行了,根据民法的公平信用原则,消宝公司是不同意返还的。2019年1月、2月是消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3月份就撤出来了,原因是消宝公司没有中标,而是原告中标了,消宝公司是2018年的中标单位一直干到了2019年3月份以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国网电力检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原告(乙方)与被告国网电力检修公司(甲方)签有《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第11.1条约定双方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甲方)与被告消宝公司(乙方)签有《消防站劳务分包协议》,该合同第8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两份合同均有协议管辖条款,且管辖法院并不一致。故本院在处理管辖异议期间向原告询问,原告明确主张要求被告消宝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劳务款,被告国网电力公司、国网电力检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合同是与被告消宝公司签订的《消防站劳务分包协议》,本院据此确定了本案管辖问题。 原告(甲方)与被告消宝公司(乙方)签订的《消防站劳务分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拥有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维修公司特高压1000KV海河变电站企业消防站承办管理权,经双方协商,甲方将消防站的劳务分包给乙方。合同第2条约定劳务分包范围是消防站的值守、训练等全部消防工作,地点是大港区小王庄。合同第3条约定工资日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合同第4条约定每月分包金额是24万元,共计48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消宝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亦向被告消宝公司支付了48万元劳务费。 另查,原告(乙方)与被告国网电力检修公司(甲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国网检修公司特高压1000KV海河变电站企业消防队消防服务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技术服务报酬。合同第2.2条约定服务期限是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含税价格是2590000元。原告陈述该款项,被告国网电力检修公司已付清。 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又提出与消宝公司签订的《消防站劳务分包协议》虽系真实的但是合同无效,原告无权签订合同故要求被告消宝公司返还劳务费并要求国网电力公司、国网电力检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力 人民陪审员周福珍 人民陪审员张继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茂秋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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