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33687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庆强
联系方式:0731-85332222
注册时间:1992-12-12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98号
简介:
电力生产(限下属企业经营)、供应、销售;电力调度通信;综合能源服务;输电、配电、变电工程、设备安装、维修、试验、维护(限下属企业经营,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报批)。 电力规划、设计,电力技术开发、研究;自动化控制及电力设备、器材生产、加工、修理、销售;承接电力业务扩充工程,相关调整试验及化验业务;仪器仪表修校;提供电力技术咨询、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赵建康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382民初701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康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建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重置一套同等面积和同等价值大小的房屋,消除危险,对2007年以来原告的差旅、劳务、就餐、测量费一并进行赔偿和补偿;2、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0年在湘乡市××村××组××房屋一套,并于同年12月取得“湘乡集建(1990)字第13121107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确认原告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均为219.9平方米。房屋建成后,原告自此安居乐业。因电力建设需要,被告需架设50万伏的电力线路而路经原告房屋上空,当时,原告提出该电力线路在原告房屋上空经过可能会造成影响,但被告认为在5米安全距离外,不符合房屋拆迁的规定而没有采纳原告的意见和要求。至2007年底,被告完成施工并投入运营。2008年初,因南方严重冰灾,该高压线上结冰严重,导致不断有冰块在风吹和融化下砸坏原告房屋,当时,原告认为这是多年不遇的冰灾也就没有强烈意见而予以忍受。但实际情况完全出乎原告预料,这十年来,一到冬天该高压线就结冰,一刮风就不断有冰块掉落砸坏原告房屋,现房屋渗漏水严重。今年春节,原告自己在房屋后就被一掉落的数斤重冰块砸伤肩膀,给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重大威胁和损害。原告认为,该高压线在风力下,就偏到原告屋顶,被告不但没有设计好弧垂和风偏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而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50万伏高压线路与下方房屋的安全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米,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实际为5米多,违反了该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了重大威胁,且实际给原告造成的重大损害,因原告房屋建设在前,而被告线路架设在后,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妨害,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将架设在原告房屋顶上的50万伏高压线移开至安全距离外,排除妨碍,或者为原告重置一套同等面积和同等价值大小的房屋,消除危险。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8年4月19日,原告赵建康以本次起诉状记载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及相同的诉讼请求(本次仅增加对2007年以来原告的差旅、劳务、就餐、测量费一并进行赔偿和补偿,且该请求并不明确)向韶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韶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驳回赵建康诉讼请求的(2018)湘038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出后,赵建康不服,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审理过程中,赵建康于2018年12月5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潭03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准许赵建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建康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依法免收,退回赵建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凯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通力 书记员彭旭
判决日期
2021-03-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