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与林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2民初6603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林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秀红、唐婉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国忠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4日起计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国忠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林国忠向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借款30000元,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分别于9月21日、9月25日各转10000元、20000元给林国忠,未出具借条。后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多次催促林国忠还款,林国忠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拒不还款。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林国忠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有违民间诚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林国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财务向林国忠银行转账20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财务向林国忠银行转账10000元,并备注“借款”。此后,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通过微信向林国忠催讨款项,但林国忠至今未还,产生纠纷
判决结果
林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560元,由林国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晓菲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