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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元美
联系方式:0551-64322071
注册时间:1994-11-17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简介:
资产经营,对塑胶建材、塑胶门窗及配件、塑料薄膜、塑胶管材及板材项目投资,新墙体、注塑制品、各类家用电器配套件、PVC高阻燃塑胶粒子、吸塑制品、金属制品、广告材料,商务贸易,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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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胥忠莲、任艳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民初48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风公司)与被告胥忠莲、任艳、兰华军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国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于未履行股东清算责任而对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13103803.2元(其中货款2689450.2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21739.3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损失6650333.7元,自2004年9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228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国风公司诉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0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应付安徽国风公司货款2689450.21元,赔偿利息损失107293元(自2004年9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05年3月18日,之后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80元,实际支出3610元,财产保全费14590元,合计42280元。因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靖州中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05】合高新执字第00109号),但仍未能实际执行。近期经原告调查发现,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3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三被告作为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至今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无法进行清算,应当依法对泸州中连燃气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被告胥忠莲在答辩期届满以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任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作为清算责任纠纷系给付之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为13103803.2元,并未达到四川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标准,应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另外,原告并未申请破产或者强制清算,本案不属于破产清算类案件,更不能作为破产清算类案件处理。清算责任纠纷应使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任艳已经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居住长达16年,本案应当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任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剑 审判员曹天全 审判员钟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毛林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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