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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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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明、李教育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322刑初795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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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6日起,被告人蔡武明在其位于博罗县*******戴屋小组的祥兴商行一房间内,提供场所和赌具给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营利,期间被告人李教育帮忙“抽水”并分得水钱。每次约有六至十多人参赌,每局下注金额10元至100元不等,每次牌面出现零点时抽取10至50元作为“水钱”。每晚赌博结束后,蔡武明将抽取的“水钱”分得李教育200-300元。同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等参赌人员共11人,缴获了赌博工具及赌资2295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武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教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可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起,被告人蔡武明在其位于博罗县*******戴屋小组的祥兴商行一房间内,提供场所和赌具给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营利,期间被告人李教育帮忙“抽水”并分得水钱。每次约有六至十多人参赌,每局下注金额10元至100元不等,每次牌面出现零点时抽取10至50元作为“水钱”。每晚赌博结束后,蔡武明将抽取的“水钱”分给李教育200-300元。同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武明、李教育等参赌人员共11人,缴获了赌博工具及赌资2295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罚款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蔡武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教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22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曾带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易海艳 书记员刘娟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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