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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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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531887399
注册时间:2016-11-07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3座13层3卡之一
简介:
社会经济咨询;销售、租赁婚纱;经营健身房、壁球场;公共场所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宣传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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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翠华与钟健仪、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877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翠华诉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钟健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有合同本金共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度与被告曾多次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约定被告到期归还保本保息,归还本金,在合同期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到被告办公室追款,但都无果收场。且期间原告据查被告不断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监事人员并注销有关联的子公司、又成立新公司,有转移财产和推卸债务的行为,有存心赖账的行为,且原告发现合同的负债人钟健仪在2020年6月11日己变更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为钟健仪母亲,谈某1,而钟健仪本人则无故失踪。被告钟健仪和谈某1为上述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且两人为母女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共计306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诉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嘉淳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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