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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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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531887399
注册时间:2016-11-07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3座13层3卡之一
简介:
社会经济咨询;销售、租赁婚纱;经营健身房、壁球场;公共场所经营;市场营销策划;旅游宣传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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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英与谈国、钟健仪、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2071民初644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英诉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谈某1、钟健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谈某1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0万元,以及利息人民币27463.33元(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人民币632463.33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钟健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起,各被告为吸引原告资金,多次与原告签订或续签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性质”的书面协议,承诺给予原告较高利息收益回报。相关协议约定收益类型为“(保本)固定收益类”,被告给予原告年利率13.80%—24.00%的利息回报,合同期限届满,被告退还原告本金,若逾期,原告可向被告追讨还款责任。签订前述协议后,原告均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仍拖欠原告本金共计60万元未还清。2020年9月13日,为理清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安排后续还款事宜,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谈某1共同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谈某1共计拖欠原告本金60万元,由该三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就还款方案及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第一款明确:“…如任何一期本息款项未按时且足额偿还的,本协议项下乙(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丙(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丁(被告谈某1)三方应还但未还债务款项立即提前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被告中山市腾瑞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丙(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丁(被告谈某1)三方共同立即偿还全部债务本息款项。”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追讨,各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塞责,拒绝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此外,原告、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原告“投资”40万元,被告钟健仪亦在该协议的“受托人”处,以及收款收据的“收款人”处加盖了其本人的印鉴。因此,基于被告钟健仪时任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应认定被告钟健仪与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构成本笔40万元债务混同,被告钟健仪应对该笔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海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嘉淳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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