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海芳与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2071民初727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海芳诉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海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万及利息3600元(利息以8万为基数,按照每月1.5%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2020年2月22日与中山市鼎展金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一共8万人民币,每个季度发放利息,但谈某1没有按季发放利息,存在违约责任,现要求退回本金8万元及利息36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海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嘉淳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