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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德洋
联系方式:0411-83886698
注册时间:1993-08-0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00号
简介:
为中外各航空公司旅客、货主提供空中、地面服务;包机业务、快递业务、为下属企业产供销服务;房屋出租;经营广告业务;物业管理;由下属企业经营物业管理,货物仓储、商贸、餐饮、娱乐、汽车出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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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民终536号         判决日期:2021-03-21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向上诉人出示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就案涉鉴定报告相关问题的函询结果,亦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称:“在本次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分别就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问题、以及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分的问题,函询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以及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回复本院,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在出具案涉鉴定报告时具有相应的资质。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鉴定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鉴定结论的依据亦作出了具体回复。”然而,原审法院从未向上诉人出示上述回复结果。原审法院在未向上诉人出示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亦未组织质证、辩论程序的情况下即径行单方采信该鉴定报告,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更无法排除上诉人对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合理怀疑。 二、[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存在大量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依法应重新鉴定。(一)《鉴定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已经届满。《鉴定报告》第八条载明:“本鉴定结论按现行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自鉴定基准日2018年8月21日起,超过有效期限或改变鉴定日的,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而《鉴定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于2019年8月21日即已届满,鉴定结论已经失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案应当重新鉴定。(二)[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存在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方法不当、遗漏鉴定事项等依法应重新鉴定的情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1.鉴定人未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不具备价格评估鉴定资格。案涉鉴定委托事项涉及的“受损程度”“受损价值”“可否修复费用”“残值”等依法属于价格评估鉴定范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价格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相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及物价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但鉴定人并未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具备价格评估的鉴定资格,且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不包括价格鉴定,因此,鉴定人所做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2.鉴定意见依据错误,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成立。根据《鉴定报告》正文第五条,该鉴定的鉴定依据为《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国家文物定级分类标准》、《文化部对近现代书画名家出境鉴定标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但该四项法律依据均与本案待鉴定对象无关。第一,案涉全部鉴定对象不属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第二,四位书画作者至今全部或部分健在,《文化部对近现代书画名家出境鉴定标准》仅适用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因此,《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结论不成立。3.鉴定人的鉴定方法错误,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成立。对案涉物品损失鉴定的常用方法应为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法等,《鉴定报告》正文第六条将“鉴定方法”表述为“观察对比法”,但却未对观察对比法的含义进行阐述,亦未对如何进行书画作品对比观察予以说明,故该鉴定方法是否具备科学可靠性无法确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于极为专业、复杂的书画价值认定,仅凭直观、简单的肉眼观察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然而,鉴定人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十点至十二点即对多达40余幅书、画及其他相关物品完成了现场鉴定,并于当日出具《鉴定报告》。可见,鉴定完全不具备科学可靠性,过程极其草率,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成立。4.鉴定人的鉴定事项漏项,得出“修复价值很高均超出作品原值”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物品的“受损程度”“受损价值”“可否修复”“修复费用”“残值”等作出鉴定结论。然而,鉴定人未就任何一幅字、画、摆件、桌椅明确作出包含实际受损情况、修复费用、残值等具体鉴定结果,《鉴定报告》与鉴定物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对鉴定事项的漏项非常严重。同时,《鉴定报告》亦未对受损财产的原值作出任何认定,在此情况下便直接得出“修复价值很高均超出作品原值”的结论,显然缺乏依据。5.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裁定已明确要求原审法院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原审法院并未遵照执行。原审法院仅就“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分的问题”笼统地函询鉴定人,回复结果却还未向上诉人出示,因此,原审法院仍未查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裁定中要求其查清的相关事实,更未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三、被上诉人对其财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就案涉财产损害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候机楼特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第11项约定:被上诉人保证在航班正常时段内营业;第13项约定:被上诉人保管好货品、现金、有价证券,如发生丢失、损毁,自行负责。首先,漏水事故发生时正值航班正常时段,但被上诉人却处于长期停业状态,如被上诉人正常营业,则双方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其次,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有保管好财物的义务。如按被上诉人及《鉴定报告》所述,案涉受损的字、画、摆件价值较高,理应采取更加科学、严苛的保管手段,但被上诉人却在长期停业期间随意摆放其财物,未加任何保护措施,未采取任何合理、有效的方式保管、储存,有悖常理。因此,被上诉人对案涉财产损害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上诉人的责任。四、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案涉财产损失属于该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及《机场责任保险单》第2部分第1项“代表被保险人向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法人支付依据法庭终审判决须付的赔偿金额”之约定,本案赔偿责任最终确定后,直接判令原审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及合同依据。本案赔偿责任最终确定后,直接判令原审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亦能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首先,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案涉鉴定结论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据“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损失数额的依据,完全正确。其次,鉴定报告上标注有效期限,体现了鉴定报告的科学性,与何时作出判决没有关系,鉴于鉴定基准日受损价值已经确定,故案涉鉴定报告理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审第三人共同述称,一、对上诉人《民事上诉状》中的第四项上诉意见不予认可,本案不具备原审第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对此又作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然而本案既不存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也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更不存在其他能够确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本案依法不具备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即原审第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条件。而且,原审法院也未就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任何审理,故在无法确定案涉漏水损害事故的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亦无法确定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否适用除外责任或免赔额等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判决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二、原审法院未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和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代文物公司”)对案涉鉴定报告相关问题的函询所进行的书面回复向当事方出示和组织质证,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函询就案涉《鉴定报告》所涉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鉴定依据所进行的书面解释和答复等也都必然属于鉴定意见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出示和组织质证,是严重地违反法定程序。三,本案符合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原审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并仍旧采纳原《鉴定报告》,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案涉《鉴定报告》的出具机构历代文物公司及其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和资质。1.历代文物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必须要具备鉴定资格。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但本案中,《鉴定报告》中并没有附上出具机构历代文物公司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历代文物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而原一审庭审时原审第三人也反复询问《鉴定报告》署名人曹钧关于历代文物公司是否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但根据曹钧的回答可以确定历代文物公司从未取得过《司法鉴定许可证》。而且,根据本案原审中历代文物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回复函,历代文物公司称自己有鉴定资质的理由也仅仅是认为自己有经营范围包括文物、艺术品鉴定的营业执照,而未提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另根据原审第三人最新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中的查询,亦未看到历代文物公司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因此,本案所有事实均指向一个非常明确、清楚的结论,即历代文物公司自始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和资质。2.历代文物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时未被录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法明传(2018)46号〕规定,历代文物公司不属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资源损害四大类司法鉴定类别,也不属于价格评估类别,该类机构应于2018年8月9日前录入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未在限期内上传机构信息的,按照自动退出最高院机构名册处理。然而,在本案原一审、二审、重审一审过程中历代文物公司未被录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虽然现在历代文物公司进入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但网站显示更新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这一时间正值原审审理中,且是在原审法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就历代文物公司资质问题进行问询之后,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书面答复之前。故原审第三人合理怀疑历代文物公司突然被加入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正是为了迎合本案原审审理,为了迎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就历代文物公司资质问题进行的书面答复。但无论如何,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历代文物公司在进行案涉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时即2018年8月21日,历代文物公司并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册之中,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和资质。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回复称历代文物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在2018年8月21日出具案涉《鉴定报告》时具有相应资质完全不正确,毫无事实依据。第一,历代文物公司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第二,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之前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的信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历代文物公司及其鉴定人员资质初核通过后,上报至省高院,之后一直处于“待终核”状态,即并未通过省高院的最终审核。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在2018年8月21日案涉《鉴定报告》出具时历代文物公司及《鉴定报告》署名人曹钧、王宇根本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二)案涉鉴定程序严重违法。1.鉴定机构选定程序违法。选定历代文物公司为鉴定机构的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不清楚选定方法和程序,在选定过程中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未接到原一审法院的任何通知、询问,未就选定程序和是否同意该公司为鉴定机构获得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原一审法院亦未制作笔录,故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严重违法。2.鉴定机构指定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是程序违法。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本案《鉴定报告》署名人曹钧的工作单位为大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王宇的工作单位为旅顺博物馆,此二人与历代文物公司均不存在隶属关系。该事实表明历代文物公司实际上是将案涉鉴定工作全部非法转委托给第三人实施,该行为严重违反鉴定工作必须由鉴定机构本单位人员实施的规定,该鉴定构成违法鉴定。3.鉴定工作的完成极为草率和不负责任,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本案所涉字画鉴定属于专业性很高的鉴定,但历代文物公司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字画来源、进价等资料,没有询问相关字画作者、专业人士的意见,亦没有就案涉字画的市场价值作任何调研考察,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的相关鉴定程序。正如上诉人所提,历代文物公司仅用两个小时进行事故现场勘验,然后当日便出具了案涉《鉴定报告》,对如此专业、复杂且鉴定对象较多的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仅用不到一天时间完成,显然是严重违背常理,说明其鉴定工作是极其草率、不负责的,严重违反行业规则及法定鉴定程序的,更加印证出历代文物公司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和资格的事实。(三)案涉《鉴定报告》明显依据不足。1.《鉴定报告》与《鉴定报告》署名人在原审庭审中关于书画作品真伪鉴定的表述自相矛盾,鉴定结论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鉴定报告》对案涉字画真伪未进行任何表述。《鉴定报告》署名人曹钧在原审一审庭审中并未正面回答原审第三人人保公司的问题即“是否对书画作品进行了真伪鉴定?”,但其当庭又称“萧采洲5张作品中2张假的、3张真的”(见原审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第7页第6行)。以上事实充分表明:第一,无证据证明《鉴定报告》署名人对案涉书画真伪进行了鉴定;第二,在未清楚阐述是否进行真伪鉴定的情况下,如何得出“萧采洲5张作品中2张假的、3张真的”的结论?第三,假设“萧采洲5张作品中2张假的、3张真的”表述真实,那么,哪幅是真的?哪幅是假的?第四,假的萧采洲作品是否具有价值,价值多少?上述一系列问题均应得到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专业依据的合理解释,否则,鉴定结论是严重地依据不足。2.案涉部分物品在案涉漏水事故发生前便存在物理破损,或者在漏水事故发生后出现新增破损,但《鉴定报告》中均未予明确其评估的补充参考价中是否包含事前原有破损和事后新增破损。根据2016年1月29日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案涉漏水事故发生时夏军的《大海》及《仙人掌》两幅画即已破损严重;2018年8月21日现场鉴定时,夏军的《大海》在原有右侧破损的基础上新增左侧破损;夏军的《果花》根据2016年1月29日事故现场照片显示物理状态完好,但鉴定现场发现新增破损。3.历代文物公司就原审法院函询的鉴定方法是否客观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足等问题的书面回复内容矛盾,没有新的有价值、有意义的解释和说明,不应予以采信。第一,历代文物公司一方面确认案涉字画不属于文物,一方面又称案涉字画属于艺术品而艺术品属于文物,显然其解释前后矛盾!第二,历代文物公司已确认案涉字画不属于文物,在此情况下历代文物公司适用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定级分类标准、文物藏品鉴定标准等对案涉字画进行鉴定显然是鉴定依据错误。第三,历代文物公司在其书面回复中仍旧没有对所谓的“观察对比法”作任何阐述,未就对案涉受损字画采用所谓“观察对比法”的科学性、客观性的依据何在做任何说明,亦未就对案涉受损字画如何进行的所谓观察、对比做任何解释。第四,历代文物公司在其书面回复中称对每幅字画的补偿参考价是“综合评估得出”,但未具体解释和说明所谓综合评估的过程、依据。 综上,历代文物公司就原审法院函询的所谓书面回复,内容矛盾、苍白、肤浅,较之原《鉴定报告》没有任何有价值、有意义的解释和说明,亦没有提供任何附件材料作为支撑,严重缺乏科学性、专业性。而且,由《鉴定报告》的出具方对自己《鉴定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依据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解释本身便是极为不客观、不严谨、不合理,其所谓的自行解释完全不值得也不应当采信。原审第三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43幅名人字、画(明细见鉴定报告)被淹的损失1014320元;2、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沉香木塑雕、檀木摆件、红木桌椅(一桌两椅)及鸡翅木桌椅(一桌四椅)被淹的损失98300元;3、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鸡翅木桌椅(一桌四椅)及实木地板被淹的维修费用30040元(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找人维修的)。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候机楼特许服务合同》,被告特许原告在位于大连机场候机楼三期连廊18号门对面位置提供古玩店项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间届满,原告继续使用租赁场地,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2、2016年1月23日,位于原告古玩店棚顶由被告负责管理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大量污水由棚顶瞬间倾泻蔓延超过古玩店四分之三的面积,原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自救,并通报被告。但仍有部分字画、摆件、家具地板等被污染浸泡。 3、原告、被告、第三人人保公司共同签署的《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显示,原告受损字画共43幅,其中夏军画作5幅、书法10幅;林守鹏书法14幅;萧采洲画作5幅;陈志宏画作7幅(含陈志宏斗方画作5幅);王士杰书法2幅;受损物品包括一个阴沉木摆件、一个檀木摆件、两个金丝楠太师椅、两个茶几、两个鸡翅木椅。 4、第三人人保公司及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为被告大连机场承保机场责任险,其承保比例分别为51%、49%。 5、根据原告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本案原一审中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受损财产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8月21日,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44幅字画(现场实际鉴定43幅)、一件阴沉木摆件、一件檀木摆件、红木桌椅(一桌两椅)、红木桌椅(一桌四椅)被水污染、浸泡的物品受损程度、受损价值、可否修复、修复费用及残值等作出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目的,遵循鉴定原则,按照鉴定程序,经专家充分论证,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全面仔细分析送鉴品,根据实物的具体情况,确认被水污染、浸泡的物品受损程度不同、修复价值很高均超出作品原值,受损参考价值为1112620元。 本案在二审发回重审本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分别就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问题、以及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分的问题,函询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以及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回复一审法院,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在出具案涉鉴定报告时具有相应的资质。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鉴定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鉴定结论的依据亦作出了具体回复。 6、案外人大连盛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其上显示,大连盛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30040元,该款项包括地板维修费8040元、红木桌椅维修费12000元、房间异味处理费6000元、铺地板人工费运费1500元、辅料费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大连机场管理的卫生间漏水致原告财物受到损害,原告所有的字画、摆件等财产的损失与被告大连机场卫生间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大连机场对此具有过错,理应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停业状态、财物未入柜、导致损失扩大、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对此,原告在其租用的场地内如何摆放自己的财物系原告的自由,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告必须在停业期间将财物入柜,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财产的合理损失金额,争议的焦点在于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能够采纳。首先,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系一审法院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鉴定的,一审法院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本次审理过程中,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函询了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已回复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次,对于鉴定方法是否客观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足等问题,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本次审理期间就上述问题函询了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该鉴定中心亦做出了相应解释,且该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原一审审理期间亦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询问,故在被告及两第三人未提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依鉴定中心的答复为准,综上,案涉鉴定报告应予采纳,同时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通过将鉴定报告中列明的受损物品明细表与案涉《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相比较,鉴定报告中所列的受损物品比《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中的物品多出了两个鸡翅木椅子,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系在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第三人人保公司共同签字认可的损失清单,故损失的物品应以该清单为准,故原告的字画及摆件的损失应从鉴定结论中扣除两个鸡翅木椅子的鉴定价值10000元,故被告大连机场应向原告赔偿字画及摆件的损失1102620(1112620-10000)元。关于原告称其有两个鸡翅木椅子忘记写在《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中、但实际已得到第三人人保公司的认可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人保公司知晓有两个鸡翅木椅子忘记写在《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中,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30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漏水事故发生后,根据常理判断,确实会造成原告的地板损坏及产生异味,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地板维修费、异味处理费、铺地板人工费运费及辅料费,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已主张了红木桌椅的损失,故不支持其再次主张红木桌椅的维修费。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维修费18040(30040-1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字画及摆件损失1102620元。二、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18040元。三、驳回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6.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67元,由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鉴定费20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91元,由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记载已将受损物品明细表中的物品及补偿参考价值列出。2、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其经营范围包括文物、艺术品鉴定及咨询,查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中司法技术栏目中的专业机构,其注册的专业类别为文物鉴定,执业范围为全国,资质证号是9121020276441481X8,有效期是长期,审批机关是大连市文化局,曹钧、王宇为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专业类别为文物鉴定,资质证号分别为00259843、0079748,发证机关为辽宁省人事厅,有效期为长期。 本院二审中对一审法院关于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函询了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已回复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已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6元,由上诉人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王良家 审判员张萍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丹
判决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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