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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德洋
联系方式:0411-83886698
注册时间:1993-08-0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00号
简介:
为中外各航空公司旅客、货主提供空中、地面服务;包机业务、快递业务、为下属企业产供销服务;房屋出租;经营广告业务;物业管理;由下属企业经营物业管理,货物仓储、商贸、餐饮、娱乐、汽车出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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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11民初10779号         判决日期:2021-03-21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第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辽02民终349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辽021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圆媛,被告大连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张颢,第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候机楼特许服务合同》,被告特许原告在位于大连机场候机楼三期连廊18号门对面位置提供古玩店项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间届满,原告继续使用租赁场地,被告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1月23日,位于原告古玩店棚顶由被告负责管理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大量污水由棚顶瞬间倾泻蔓延至原告经营的古玩店四分之三的面积,原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自救,并通报被告,但仍有部分字画、摆件、家具地板等被污染浸泡。当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人保公司国际部工作人员共同对现场损失进行了勘验、清点、拍照。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43幅名人字、画(明细见鉴定报告)被淹的损失1014320元;2、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沉香木塑雕、檀木摆件、红木桌椅(一桌两椅)及鸡翅木桌椅(一桌四椅)被淹的损失98300元;3、被告赔偿因其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造成原告所有的鸡翅木桌椅(一桌四椅)及实木地板被淹的维修费用30040元(为防止损失扩大,自行找人维修的)。 被告大连机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在案涉事故发生当时,原告店铺是处于停业的状态,贵重的物品没有采取入柜等妥善保管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2、原告判决依据的鉴定报告有诸多瑕疵,本案应当重新鉴定;3、被告已在第三人处投保机场责任保险,案涉损失应由第三人在责任保险合同内直接承担理赔责任。 第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述称,1、本案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即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条件尚不具备,故不能判决由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赔偿案涉财产损失;2、案涉受损物品范围应以《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为准;3、本案原审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大量的严重的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两第三人在此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候机楼特许服务合同》,被告特许原告在位于大连机场候机楼三期连廊18号门对面位置提供古玩店项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间届满,原告继续使用租赁场地,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2、2016年1月23日,位于原告古玩店棚顶由被告负责管理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爆裂,大量污水由棚顶瞬间倾泻蔓延超过古玩店四分之三的面积,原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自救,并通报被告。但仍有部分字画、摆件、家具地板等被污染浸泡。 3、原告、被告、第三人人保公司共同签署的《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显示,原告受损字画共43幅,其中夏军画作5幅、书法10幅;林守鹏书法14幅;萧采洲画作5幅;陈志宏画作7幅(含陈志宏斗方画作5幅);王士杰书法2幅;受损物品包括一个阴沉木摆件、一个檀木摆件、两个金丝楠太师椅、两个茶几、两个鸡翅木椅。 4、第三人人保公司及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为被告大连机场承保机场责任险,其承保比例分别为51%、49%。 5、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在本案原一审中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受损财产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8月21日,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44幅字画(现场实际鉴定43幅)、一件阴沉木摆件、一件檀木摆件、红木桌椅(一桌两椅)、红木桌椅(一桌四椅)被水污染、浸泡的物品受损程度、受损价值、可否修复、修复费用及残值等作出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目的,遵循鉴定原则,按照鉴定程序,经专家充分论证,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全面仔细分析送鉴品,根据实物的具体情况,确认被水污染、浸泡的物品受损程度不同、修复价值很高均超出作品原值,受损参考价值为1112620元。 在本次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分别就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问题、以及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分的问题,函询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以及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回复本院,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在出具案涉鉴定报告时具有相应的资质。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鉴定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鉴定结论的依据亦作出了具体回复。 6、案外人大连盛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其上显示,大连盛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了30040元,该款项包括地板维修费8040元、红木桌椅维修费12000元、房间异味处理费6000元、铺地板人工费运费1500元、辅料费25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候机楼特许服务合同、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收款收据、计价表、被告提供的机场责任险保险单、以及大文鉴字(2018)008号鉴定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字画及摆件损失1102620元。 二、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18040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6.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67元,由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鉴定费20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91元,由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洋 人民陪审员冯莉 人民陪审员邢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娜
判决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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