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颍上县红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226民初1014号
判决日期:2021-03-20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红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颍上县红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5264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颍上县红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5264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汪宏
审判员尤嫚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莫旭东
判决日期
20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