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
联系方式:0991-2855852
注册时间:2006-07-07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A区20楼F座
简介: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维修;楼宇机电设备管理;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汽车装璜;汽车清洗,庭园绿化;房地产经纪;社会经济咨询;国内各类广告发布、设计、制作、代理;停车服务,空调供冷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林莉与张锐、王宝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4民初8797号         判决日期:2021-03-20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莉与被告张锐、王宝振、焦华峰、程龙、杨梅、张辉、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莉,被告张锐(第一次开庭到庭)、王宝振(第二次开庭到庭)、张辉(第一次开庭到庭)、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乌买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华峰、程龙、杨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包括更换损坏地板、厨房地砖、翘起损毁墙面的粉刷及垃圾清理费),共计1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D19-3-201室业主。2019年1月31日中午接到莱茵庄园物业办检查房屋是否漏水的电话,于是本人及丈夫立即从单位赶往莱茵庄园的家中,发现从厨房下水管翻出污水,整个厨房地板全是污水,客厅、客厅通廊及卧室地板缝隙间都有污水,地板被泡,踢脚线处墙面鼓包。原告立即叫来物业工作人员见证,同时进行排查、管道疏通、警告楼上住户。此次厨房下水反水一事,是由于301至801楼住户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地面、墙面财产损失。另外,根据101室客厅窗户外污水凝结大量黄色冰瀑布情况,翻水情况至少发生2天以上,物业办检查维护工作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同时从物业公司贾主任处了解“冬季期间本栋楼其他单元也发生漏水情况”,物业公司对重复性工作没有引起重视,检查维护工作不及时。故要求301-801业主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 被告张锐辩称,2019年一楼业主就此事进行过诉讼,法院进行判决并已生效,原告当时跟被告们协商但是并没有解决方案,下水堵塞是公共下水管道,但是原告长期不在家导致房屋浸泡受损,下水堵塞的时候被告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应再次起诉,且另案判决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应与楼上住户一起承担责任,故原告的起诉并不合理。 被告王宝振辩称,被告认为管道堵塞和一楼二楼没有烧壁挂炉有关,应该是二楼与楼上所有住户一起平摊费用,原告的房屋应该是维修,因为已经住了很久了不用重新装修,评估的结果就相当于重新装修。 被告张辉辩称,被告已经将款项赔付一楼,漏水与2-8楼业主无关,是管道未安装好,是施工产生的缺陷。 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该案在2019年诉讼且进行判决,当事人均对判决认可,物业公司对当时现场排查,原告家中翻水,是因生活垃圾造成,是全体业主公用管道,责任应由管道使用者一起承担,被告已经做到排查及疏通责任,不应再承担责任;下水管是该单元业主共同使用设备,下水管的堵塞是该单元业主使用不当造成,该小区物业公司非公共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专用部位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下水管的堵塞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共同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焦华峰、程龙、杨梅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照片12张、车票3张,证明一楼管道是独立的,二楼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一个管道,涉案房屋是老人在居住,但是漏水当时老人并不在家,漏水导致房屋受损的情况。 被告张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张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张锐围绕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住院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一组,证明漏水前一个月被告并未在房屋内居住。 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张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内受损部分进行了鉴定。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建正造字[2021]0121号鉴定意见书。 原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被告王宝振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莉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466号莱茵庄园D19栋3单元201室业主,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莱茵庄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月27日,被告在莱茵庄园小区的保安发现D19栋3单元101室业主崔卫东房屋窗户外结有冰柱,即通知原告林莉及崔卫东。该单元下水管堵塞,污水从原告厨房中翻出,渗漏至崔卫东房屋内,后从原告厨房中进行疏通。庭审中,经原告林莉申请,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内受损部分的恢复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内的客厅地板、厨房地砖、进门客厅边上挨着厨房的墙面等的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垃圾清运费为9033.49元,补充申请的费用为2587.23元。 另认定,2019年5月6日,崔卫东将包括原告在内的2-8楼住户,及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林莉,被告张锐、王宝振、焦华峰、程龙、杨梅、张辉各赔付崔卫东损失1034.29元,驳回崔卫东对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锐、王宝振、焦华峰、程龙、杨梅、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付原告林莉损失1936.79元; 二、驳回原告林莉对被告新疆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评估费2000元,六被告各应承担34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3-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