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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光祥
联系方式:15885982257
注册时间:2016-05-31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陶瓷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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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6293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第三人安徽国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利、刘娜,第三人国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铝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利、刘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铝业公司、第三人国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支付电缆款32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铝业公司分两次向国丽公司购买电缆产品总价款为540万元,因国丽公司不具备电缆生产资质故向其公司购买,其公司按照国丽公司要求发货至铝业公司,国丽公司结欠其公司电缆款330万元,该款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因铝业公司结欠国丽公司电缆款328万元,故经三方协商,国丽公司将对铝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其公司,并于2017年3月20日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铝业公司将所欠的电缆款直接支付给其公司。现铝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新材料公司为铝业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材料公司辩称,1.其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更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国丽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双方为合同相对方,两公司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公司无关;另鑫峰公司、铝业公司、国丽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未涉及其他主体,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无需承担民事责任。2.鑫峰公司要求其公司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铝业公司是由自然人股东班光习、周琳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9月28日,其公司与班光习、周琳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后,因班光习、周琳在造假审计后要求直接以虚假的审计结论进行交易,且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股权收购合同》因欠缺股权转让价格这一个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导致该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因国有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评估这一法定程序,故该合同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其公司也无法对班光习、周琳的股权进行收购,且诉讼案件尚未形成有效判决,其公司是否为铝业公司股东的身份尚不确定。即使收购股权的行为成立,铝业公司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未发生改变,铝业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公司作为股东依法不应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鑫峰公司对其公司的起诉。 被告铝业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国丽公司称,其公司结欠鑫峰公司货款,铝业公司欠其公司货款,三方已经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其公司找过新材料公司的娄总,对方表示在交接,交接完成后由其公司承担,其公司也找过铝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班光习,对方也表示应当由新材料公司进行归还。现由于时间较长只能由鑫峰公司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国丽公司、铝业公司、鑫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铝业公司分两次购买国丽公司电缆产品,合同价款为540万元,铝业公司已经支付电缆款212万元,尚欠国丽公司电缆款328万元,国丽公司供给铝业公司两批次电缆产品是由鑫峰公司生产制作,并由国丽公司向鑫峰公司订购的,现国丽公司尚欠鑫峰公司电缆款330万元,三方友好协商,有关债权转让事宜订立以下协议:1、铝业公司确认结欠国丽公司电缆款328万元,该款项债权同意国丽公司转让给鑫峰公司所有,由铝业公司直接支付给鑫峰公司;2、鑫峰公司同意铝业公司将所欠电缆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100万元,第二期在2018年10月底前支付100万元,第三期在2019年6月底前支付128万元,鑫峰公司在收到铝业公司的所有电缆款后,国丽公司与鑫峰公司的债务结清,国丽公司与铝业公司的债务也结清;3、铝业公司如未按以上约定按时支付给鑫峰公司电缆款,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鑫峰公司可以将所欠电缆款金额依法向铝业公司起诉追偿,铝业公司需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用。 另查明,班光习和周琳原为铝业公司股东,2017年9月28日,新材料公司(甲方)同班光习、周琳(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收购标的为乙方二人在铝业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即是铝业公司100%的股权)及电厂的部分资产;收购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共同委托除广西、贵州以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经双方对《债务清单》进行确认后,由甲方承接的债务优先抵减本合同收购价;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其他约定。 根据公开工商信息资料,2017年11月14日,班光习、周琳从铝业公司退出,新材料公司变更为铝业公司股东,目前铝业公司系新材料公司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娄玉文同时担任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再查明,2018年4月,班光习、周琳将新材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黔民初55号,要求判令新材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合同》、新材料公司支付两人铝业公司及电厂的股权收购款1458230355.72元。该案在审理中查明股权变更当日,新材料公司向班光习、周琳支付了1亿元材料款,新材料公司在2018年1月2日报送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声明书》载明:“青海金源铝业有限公司、登高铝业公司属登高新材料公司旗下控股公司和全资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班光习、周琳与新材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合同》,驳回班光习、周琳的其他诉讼请求。班光习、周琳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尚未审结。 审理中,新材料公司表示因与班光习、周琳股权转让存在争议,其公司并未对铝业公司进行管理,也未接手铝业公司资产和财务,铝业公司现实际仍由班光习、周琳控制,并向本院举证如下: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5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代理意见、上诉状、答辩状、民事判决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因班光习、周琳造假审计并要求直接以虚假的审计结论进行交易,且提起诉讼,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以解除,需要等待二审法院判决确定,其公司作为铝业公司股东身份不确定。 2、铝业公司股权转让前涉诉案件汇总表,证明各地法院就铝业公司所负债务也都仅判决铝业公司承担,未判决其公司承担责任。 3、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现场照片,证明两公司相隔一条公路,铝业公司现已经停产,生产厂房千疮百孔、锈迹斑斑、公司财务毁损严重。 4、《公章共管协议》复印件,2017年11月21日,新材料公司(甲方)同班光习、周琳(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公章共管协议》,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现已完结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铝业公司需要向新材料公司移交公司公章,便于甲方组织维护、生产、技改等活动,但鉴于目前处于审计、评估结算,同时乙方处理收购后续债权、债务等事宜也需要使用铝业公司的公章,双方协议铝业公司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公章共管期限截止评估工作结束,由铝业公司移交新材料公司。证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变更,但该变更登记仅为推进合同履行办理的形式变更,公司公章系共管,实际控制人仍然为班光习、周琳。 对上述证据,鑫峰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股权纠纷系内部纠纷,对其公司没有约束力。对证据2,与其公司无关。对证据3大门照片予以认定,但其他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可以认定铝业公司已经被新材料公司收购,不然铝业公司的公章不需要新材料公司来参与管理,两公司在交接的时候共管公章是可以的,但不能证明铝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班光习、周琳。 审理中,鑫峰公司表示新材料公司已经实际参加了铝业公司的经营并掌控了铝业公司,向本院举证如下: 1、产能指标资料汇编,证明新材料公司在购买铝业公司股权后,铝业公司在煤电铝一体化项目产能进行置换,从而证明新材料公司作为铝业公司的全资股东对铝业公司进行掌控。 2、铝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班光习提供的(2018)黔民初55号股权收购纠纷中的一系列证据(含管理工作交接函、交接委托书,办公固定资产清单、仓库盘点清单及各类报表账单,阳极组装车间生产情况记录表、铸造铝锭照片等),证明新材料公司参与铝业公司经营的事实。 新材料公司对证据1质证表示:电解铝产业必须有国家认可的产能指标才能合法生产,铝业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转让股权,在其公司收购公司前并未获得产能指标,铝业公司不能合法生产;置换到铝业公司的产能指标是其公司全资收购的青海金源铝业有限公司的指标;转换发生在对铝业公司的收购过程中,是为完成后的生产做准备,而不是对收购完成的确认,也不能因此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完成移交任务,现铝业公司公章为班光习控制中。 对证据2质证表示:针对管理工作交接及委托书,其公司只是提前做交接安排,资产移交应该有准确的移交记录,而不仅仅是管理交接;当时其公司为了推进交易,也是为了安全及保护资产不遗失,才管理这块现场,其公司做了相关方面的安排只是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但实际并未接管到资产,相关合同也并未履行。针对办公固定资产清单,仓库盘点清单及各类报表账单,其公司认为这些记载内容与审计报告记载范围内容都是不一致的,当时制作该清单是为审计进行盘点做基础,也是为未来移交做准备,但并未真正移交其公司。针对阳极组装车间班组生产情况记录表、铸造铝锭照片等,该组证据是新材料进行生产的照片,而不是铝业公司生产的照片,铝业公司实际从2017年停产至今,没有运行。电解铝是一个特殊行业,停产后重新启动需要投入大量运营成本,所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现在铝业公司的生产厂房千疮百孔,公司财产严重损毁,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工商资料、(2018)黔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万元。 二、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20元,由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鑫峰公司垫付,鑫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铝业公司、新材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鑫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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