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202民初6880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
件
事
实
2017年4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血液透析设备及配套耗材,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德国费森尤斯40088血液透析设备26台、4008S(OnlinePlus)血液透析设备4台,合计价款344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80%,一年后付清余款。耗材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2017年11月9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从原告处补充购买德国费森尤斯Multifiltate急性透析和体外血液治疗机一台,价款为24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50%,设备到场付3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1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并安装调试了全部设备,被告全部投入使用,同时原告也按被告要求供应了耗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设备款及耗材款,仅付款2464000元。剩余款项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被告发出对账款确认函,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回复确认仍欠原告1448222.8元,但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裁
判
理
由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8222.8元,由对账款确认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对账款确认函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实体抗辩权,据已查证的事实,可缺席判决。
判
决
主
文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48222.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4元、减半收取93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62元,由原告负担445元、被告负担13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跃宇
二〇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娜
判决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