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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
联系方式:15399637753
注册时间:2007-10-24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15号办公楼403室
简介:
医疗器械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机电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控设备、橡胶制品、塑胶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信息咨询;机械、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医用耗材、实验室设备和耗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消毒液、软件的销售;医疗器械维修服务;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医疗设备租赁;房屋租赁(除房地产中介);药品、保健食品、散装食品及预包装食品的研发、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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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202民初6880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 件 事 实 2017年4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血液透析设备及配套耗材,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德国费森尤斯40088血液透析设备26台、4008S(OnlinePlus)血液透析设备4台,合计价款344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1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80%,一年后付清余款。耗材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2017年11月9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从原告处补充购买德国费森尤斯Multifiltate急性透析和体外血液治疗机一台,价款为24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50%,设备到场付3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1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并安装调试了全部设备,被告全部投入使用,同时原告也按被告要求供应了耗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设备款及耗材款,仅付款2464000元。剩余款项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被告发出对账款确认函,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回复确认仍欠原告1448222.8元,但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裁 判 理 由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8222.8元,由对账款确认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对账款确认函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实体抗辩权,据已查证的事实,可缺席判决。 判 决 主 文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48222.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润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4元、减半收取93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62元,由原告负担445元、被告负担13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跃宇 二〇二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娜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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