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802民初629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货款20000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8日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原告支付200000元向被告购买集成墙板等材料,并于当天向被告转账200000元,被告于次日开具了发票给原告,但之后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材料,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被告也不予理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只有间接关系,即被答辩人是代案外人沈守魁向答辩人支付货款。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集成墙板等货物,2019年7月18日,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支付货款200000元,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为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相应货物给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限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云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清远思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华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咏衡
判决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