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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少平
联系方式:0578-6123966
注册时间:2007-10-24
公司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洋墩新村8幢一单元301室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地质灾害处理、体育场设施工程、环保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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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琴、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10民终581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玉琴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及原审第三人叶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民初3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陈玉琴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足以证明讼争的二笔借款共60000元,借条均由被上诉人杨小帅出具,被上诉人杨小帅指示案外人章未民将借款交付给原审第三人叶友满,该借款用于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被上诉人杨小帅抗辩没有收到借款60000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案件基本事实,隐瞒出具借条后指示交付的事实真相。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被上诉人杨小帅委托案外人章未民以借款方式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借条均由被上诉人杨小帅出具,向上诉人陈玉琴借款共60000元,系杨小帅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上诉人陈玉琴接受案外人章未民交付借条时,在上诉人陈玉琴与被上诉人杨小帅之间产生借款合意,上诉人陈玉琴以现金方式提供二笔借款60000元通过案外人按被上诉人杨小帅指示交付给原审第三人叶友满时,上诉人陈玉琴与被上诉人杨小帅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而且原审第三人叶友满将二笔借款共60000元用于工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和原审第三人叶友满未作答辩。 陈玉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证人陈述,讼争的二笔借款共60000元、借条均由被告杨小帅出具没有异议,但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款项是否交付的陈述不一致,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本案以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宜,对本案应先予驳回起诉。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玉琴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王文兴 审判员何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缪依茜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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