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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501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
联系方式:15890012703
注册时间:2009-08-17
公司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城市绿化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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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生、张中国、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7535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张中国、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永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地下车库基础部分的钢筋与混凝土价款213442.26元未计算明显错误,严重损害陈永生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张中国借用鸿翔公司资质将从长城公司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陈永生,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以施工蓝图结算为准,基础和屋面另加半层面积,商业随主楼,地下车库钢筋按实际面积计算90元/平方米,木工按展模面积28元/平方米,混凝土按13元/平方米。项目完工后,张中国技术员李运科在结算面积中明确写明地库基础:4144.51元/2=2072.255平方米,负一层4354.28平方米,负二层4354.28平方米,总面积10278.815平方米。一、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计算工程款,一审法院却以“李运科出具结算单最后注明暂定面积,如有异议再定,及该结算单未经被告张中国签字,庭审质证时也有异议,故应当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地库面积计算方式”为由,对该结算单中地库基础部分面积未认定,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采纳了一审法院出具的对地库基础面积的情况说明。1.结算单注明“暂定面积,如有 异议再定,该注明并未否认地库面积,且李运科出具结算单后长达三年张中国未提出异议;2.一审张中国仅以结算单未经其签字有异议,对所列项目包括地库基础面积并未提出异议;3.双方合同第四条承包面积约定“基础和屋面”另加半层面积,足以说明李运科出具结算单中地库基础按半面积计算是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4.依据合同约定基础和屋面另加半层面积,但李运科出具的结算单中屋顶半面积506平方米并未计算,进一步证明双方无结算异议。(二)陈永生有新证据证明地库基础按照半面积计算,对此张中国是认可的。2号楼工人工资总造价的结算中,李运科出具的结算单对地库基础也是按照半面积计算,李运科签字确认,足以说明张中国对地库基础按照半面积计算是认可的,一、二审对地库面积未认定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张中国、鸿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陈原审的再审申请。1.李运科出具的结算单没有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授权李运科进行结算,系无效代理。且李运科的代理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认可。“暂定面积,如有异议再定”说明是李运科按照本人理解所写,不是确定下来的结果。李运科出具的结算单张中国和鸿翔公司并不知晓,无法提出异议,陈永生起诉后才知道,当庭提出异议,不存在三年未提异议的情况。2.张中国、鸿翔公司对李运科出具的结算单认为没有经其签字有异议,说明张中国没有授权李运科 进行结算,也说明对结算内容有异议,不存在对地库基础面积认可的事实。3.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基础和屋面面积加半层面积,合同并未约定地下车库基础另加半层面积计算,陈永生所持合同地下车库按照实际面积计算,而张中国的合同已经修改为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均没有约定地库基础按照半面积计算。4.基础和屋面另加半层是指主楼基础和屋面另加半层,主楼基础需要桩基成本高,而地库基础不需要桩基,成本没有主楼地基成本高。二审法官曾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于地基的认定是正确的。地库面积按照占地面积计算一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二层,双方修改了合同约定按照占地面积计算,但忽略了陈永生持有的合同。(二)陈永生的所谓新证据没有法律效力。李运科没有张中国、鸿翔公司授权,不能因为李运科签字就认为张中国、鸿翔公司认可。综上,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陈永生主张地库面积应包括按半层计算的基础没有事实或规范依据,对陈永生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长城公司提交意见称,长城公司与陈永生没有合同关系,请求驳回陈永生对长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陈永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辛季涛 审判员蒋瑞芳 审判员李百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伊浩天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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