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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721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2-68056071
注册时间:2004-12-22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设计;现制现售饮用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版权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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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民特171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美术公司提出请求:1.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359号裁决(以下简称第359号裁决);2.申请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错误,故申请撤销第359号裁决。1.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缴纳办法及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涉案财产保全费用应属诉讼费用。即便申请人未将保全费用作为仲裁请求提出,申请人认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也应依法依职权就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决。2.涉案仲裁中,申请人已明确仲裁请求即由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且充分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双方质证,但青岛仲裁委员会未对该请求作出裁定且未补正。综上,第359号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六条、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裁决有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东方公司辩称:第359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并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1.保全费用不属于仲裁费用。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由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至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其制定的仲裁规则。而该仲裁规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也就是说按照该仲裁规则的约定,财产保全费不属于仲裁费用。2.申请人美术公司从未在仲裁过程中明确的提出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的仲裁请求。美术公司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事项共有4项,前3项分别是工程款利息等,第4项为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从未明确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3.裁决书中并无遗漏事项,即使有遗留事项,也应由美术公司向青岛仲裁委提出补充申请,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27日,美术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美术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并于2020年6月5日作出青仲裁字(2017)第359号裁决书,裁决:…;5.仲裁费69814元,由美术公司承担16299元、东方公司承担53515元。…。 在第359号仲裁案中,美术公司的仲裁请求为:…;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美术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69814元。 因美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美术公司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费用4900元)。 在第359号仲裁案中,美术公司没有在其仲裁请求中列明上述其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东方公司)负担。该案仲裁过程中,美术公司亦没有就此(财产保全相关费用问题)对其仲裁请求予以变更。 另查明,《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版)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于梦 审判员谷林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文斌 书记员王珩霖 书记员丛丽红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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