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胜敏与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304民初2701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胜敏与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国信公司)、胡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胜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被告中建国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赞、李国振,被告胡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胜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我劳务分包款共计61135.1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延迟给付劳务分包款的利息2659.38元(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暂计12个月);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我与胡奎商定共同承接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关于郧阳区2016年网改项目营销专项改造工程(2018年施工工程量)施工的劳务分包相关事宜,并约定胡奎以中建国信公司的名义,与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郧阳区各乡镇,施工任务:一是标准化户表改造,单价为每户155.96元,二是表计、表箱、表出线改造,单价为每户90.9元。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由承包方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对中建国信公司按此单价统一办理结算,后按照各施工班组完成的任务量进行分配。胡奎作为中建国信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牵头负责此项目。我按照约定组织人员完成了白浪镇、刘洞镇、梅铺镇、青山镇、柳陂镇、茶店镇、大柳乡、鲍峡镇、城关镇共九个乡镇的部分农户改造任务,其中完成标准化改造2606户,完成表计、表箱、表出线改造68户,总工程款为414979.06元,审计认定金额404625元,除已付303027.4元工程款和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保证金外,尚有61135.1元二被告已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中建国信公司辩称,一、原告诉争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原告并未与我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我公司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原告不能向我公司主张相应工程款项;二、即使法庭认定胡奎与我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不能约束我公司,我公司对此不知情,对于原告和胡奎之间的结算和相互往来,胡奎从未向我公司汇报。胡奎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也属于违法分包;三、即使我公司需要承担部分付款责任,也应在我公司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经我公司对账核查,目前未支付胡奎工程款仅22825元,其余款项已按约定全部支付给胡奎;四、原告主张的相应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胡奎辩称,一、原告与中建国信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二、我不是中建国信公司的实际项目经理负责人,而是和原告一样是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之一,与原告地位一样,也是实际施工人;三、原告遗漏了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四、原告请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将其建设的郧阳区2016年网改项目营销专项改造工程(2018施工工程量)的部分工程交由冯胜敏实际施工,包括标准化户表改造2417户,表计、表箱、表出线改造303户。2019年1月25日,为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胡奎以中建国信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名义与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施工承包人、甲方)补签《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由中建国信公司就案涉工程款与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进行结算,然后将工程款支付给胡奎,再由胡奎支付给冯胜敏。该《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二、劳务分包作业概况。工程名称:郧阳区2016年网改项目营销专项改造工程(2018施工工程量)……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劳务分包范围:协助甲方完成户表箱、户表安装、表后线连接、标准化改造等配套电力设施等施工直至启动投产前等方面所需的劳务配合工作并包含拆除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承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量变更为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陆拾叁万陆仟捌佰叁拾壹元壹角捌分,(小写)163.683118万元(最终劳务分包价款以审计工作组依据实际工程量审定金额为准)(后附中标通知书)……七、合同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胡奎在合同签署页分包人处签名,并加盖有中建国信公司公章。《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载明:“……11.劳务分包结算……11.3尾款。尾款的额度10%(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1636831.18元,其中标准化户表改造数量8063户,单价155.96元,合价1257505.48元,表计、表箱、表出线改造数量4173户,单价90.9元,合价379325.7元。2019年3月10日,2016年网改项目营销专项改造工程(2018施工工程量)经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验收合格,胡奎亦在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意见栏签名,并加盖中建国信公司公章。冯胜敏自认已收到工程款共计303027.4元,并认可扣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保证金。
另查明,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已按90%比例给中建国信公司结算了涉案的工程款。中建国信公司就案涉工程向胡奎收取2%的管理费。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奎、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冯胜敏工程款60958.314元,并以60958.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冯胜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8元,由胡奎、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培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涂娇
书记员孙瑾瑾
判决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