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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秋天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翁社春
联系方式:0523-83262505
注册时间:2018-09-12
公司地址:兴化市沙沟镇工业路6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爆破除外)(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铜装饰品、门窗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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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王广建与江苏秋天建设有限公司、高院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281民初6591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广建与被告江苏秋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天公司)、高院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被告秋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社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涛、被告高院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广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42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两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即秋天公司将兴化市陈堡镇宁乡村土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承包给被告高院华,后高院华为秋天公司工程项目施工任务需求向原告租赁钢板,2019年9月20日,高院华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共计欠租赁费42000元,现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劳务费,原告诉至法院。 秋天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建的陈堡镇政府的土地复垦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高院华,工程款也全部给付高院华,至于原告与高院华间的关系以及应付劳务款项的具体情况,我公司不清楚,就原告诉称工程业务而言,我方已不再欠高院华工程款,我方依法不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高院华辩称,秋天公司将陈堡镇的土地复垦工程转给我,后工程与我全部结清。是租赁了原告的材料。我没有意见,欠款金额是事实,希望分期和打折。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秋天公司与兴化市陈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将陈堡镇宁乡村土方工程(1#-4#塘)发包给秋天公司,工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1260305.3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030.7元。同日,秋天公司与高院华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主要约定将秋天公司中标承建的陈堡镇宁乡村土方工程(1#-4#塘)施工任务以工程总价860000元承包给高院华,工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10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2019春节前支付70%,2020年2月1日前付清劳务款项,高院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转包。高院华因上述项目建设需要向王广建租赁钢板,并于2019年8月20日,向王广建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王广建陈堡宁乡村复垦钢板费42000元,欠款人高院华,2019年8月20日。关于秋天公司是否承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秋天公司与高院华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秋天公司认为其仅与高院华之间签订了合同且结清了工程款,并不清楚原告与高院华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秋天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转让协议书、手机通知信息、劳务分包协议,秋天公司提供的收条、统计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院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广建租赁费42000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高院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
合议庭
审判员杨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玉明 书记员毛童心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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