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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16-3269506
注册时间:2013-01-28
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新华中路162号二层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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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刘义强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781民初248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涛、刘义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6日由审判员唐天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涛、刘义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846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主张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0日,二原告所雇用的司机白京驾驶二原告所有的奔驰越野车(车牌号:川BN××××)在京昆高速行驶过程中与何志辉驾驶的哈弗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川A48××××)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四大队认定,该事故川BN××××奔驰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白京作为原告个人雇佣的驾驶员,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且不存在违法驾驶行为,被告应当对相关损失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告知保险事故,被告要求原告将川BN××××奔驰车运送至指定维修地点进行了维修。哈弗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川A48××××)由何志辉运送至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由该车承保的保险人进行了定损。两部受损车辆维修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向维修方支付维修款,但被告却称该事故属于免赔情形,拒绝履行保险人义务,迫于无奈,原告想维修房垫付了维修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其拒赔无法律依据。为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于这次车损,依照我们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未按规定检验,我公司应免于赔偿。 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原告购买了案外人陈培的梅赛德斯-奔驰4JGDF2EE型,车号为川BN××××小型越野客车。一直未办理车辆行驶变更登记。该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9月。 2020年1月31日,原告李涛作为投保人为川BN××××小型越野客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4928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被告并未向投保人告之免责条款及事项。 2020年10月2日,川BN××××车与何志辉驾驶的川A4××××车发生交通事故,川BN××××车全责。川BN××××车发生车辆修理费50000元;川A4××××车发生车辆修理费8467元。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知因川BN××××车未规定检验,不予理赔。 现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川A4××××车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8467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50000元; 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逾期不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承担。此款由原告向人民法院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唐天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清宜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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