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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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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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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随富与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28民初5329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随富与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随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强拆原告的一间门面房及强占原告的门面土地115.99m;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被告建设局因城市建设新华路扩宽而强行将原告位于新华路中段路西的门面房(房证号唐房发私字第××号)一间强行拆除并将其115.99平方米的门面宅基地予以大部分占用,而未给原告任何赔偿,1997年,县政府纠错时,被告建设局亦未将被漏掉的原告的房屋进行安置赔偿,从此,原告开始向被告建设局和有关单位反映追要,2015年,被告建设局答复落实后再说,2020年8月13日,被告建设局又让原告走法律程序。2015年8月被告征收办又在未经原告知道的情况下将原告剩下的一间门面房及相应的门面土地予以强占,被告征收办只给予原告置换了一间房屋,而门面土地至今未予返还。为此,原告一直找二被告及其上级单位要求解决,二被告拖之又拖,至今尚未解决。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因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王随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进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迪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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