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金成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02财保81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成苍、金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宝珠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6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宝珠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霓
判决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