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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255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
联系方式:4008600666
注册时间:2000-11-09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生产:各类金属、塑、木、软体家具、医疗家具及智能家具;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办公家具、学校家具、图书馆家具、医用家具(除医疗器械)、公寓家具、酒店家具、养老家具、实验室家具及智能家具、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设备,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转让、设计、技术咨询、上门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各类金属、塑、木、软体家具、医疗家具及智能家具;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办公家具、学校家具、图书馆家具、医用家具(除医疗器械)、公寓家具、酒店家具、养老家具、实验室家具及智能家具、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设备,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转让、设计、技术咨询、上门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兴路389号)**(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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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6民初6247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家具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圣奥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下全部家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117021元;3.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原告行使价值2045703元家具的取回权;4.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311702.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集团综合办公家具框架协议》,9月21日签订集团综合办公家具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18年12月18日签订了文化创意大厦C座采购订单,合同金额共计7150253元,后又于2019年3月16日和7月19日分别签订了集团综合办公家具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最终合同金额为70968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7项验收款条款约定:“乙方供货并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完成验收单会签,方视为合格。如甲方超出15个工作日仍不组织验收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合格”。因此,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合同中家具全部安装摆放到位。被告虽没有签署验收单,但应于2019年3月24日视为被告默认产品合格。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7项付款条款约定:“甲方以订单形式向乙方下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付订单30%首付款。乙方在完成订单生产后,由甲方组织乙方生产现场检验,通过检验之后向乙方支付订单20%中期款,随后乙方按照订单发货安装并同时向甲方开具订单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并安装完毕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45%的尾款。剩余5%为协议质保金,供货安装完毕并质保一年后甲方付清质保金”。截止2019年3月24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订单总额95%的货款,剩余5%质保金被告应于2020年3月24日支付。实际上截止目前,被告共支付货款3979851元,尚欠3117021元货款未支付。根据《框架协议》第三条第1项甲方责任约定:“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0.03%每天,最高未付款的10%违约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11702.1元(3117021元×10%=311702.1元)。《框架协议》第二条第7项第三款约定:“货物所有权在甲方向乙方支付95%的货款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因被告仅支付了总货款的56%,所以货物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如果被告不能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则原告有权要求将与剩余货款同价值的货物取回,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汉能光伏公司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唐玲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冯晓璐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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