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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658380008
注册时间:1998-03-20
公司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8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甲级;公路工程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丙级(暂定);建筑节能材料及建筑节能检测设备的研究、试生产;工程招标代理。**(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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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25民初1747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新监理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铃公路投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善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2003833元[共计6003833元,已支付4000000元(具体金额以被告方的财务支付凭证为准),还应付2003833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后期配合核查、处理过程的费用4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1年7月16日,我公司与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约定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监理服务费为8476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2012年底,由于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前述公路项目全面停工。期间,我公司在该工程挽澜至白层段已经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共计17个月(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12月),工程全面停工后,我公司仍然保留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一直积极配合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前述公路工程的核查等工作。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我公司已经完成17个月的工程监理服务,且停工原因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应当按照时间比例计算我公司在该段的监理服务费,具体为6003833元(即:8476000∶24×17)。被告公司已支付400万元监理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以被告方的财务支付凭证为准),还应向我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2003833元和后期配合核查处理过程的费用40万元。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向该项目投入资金,导致该项2/3目工程施工中途全面停止,工程项目被当地政府接收清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及黔西南州交通局、黔西南州巴白公路依法处置领导小组请求协商处理,但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现只有诉至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6日,原告重庆建新监理公司与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签订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委托原告公司对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约定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监理服务费为847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2012年底,由于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前述公路项目全面停工。2014年7月15日,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马岭至普安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发州专路指[2014]3号文件《关于成立州××××工程核查组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核查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工作内容及方法、时间要求以及工作要求做出规定。原告巴白公路驻监办主任杜现均系工作组成员。该通知工作内容及方法中要求:1、在2013年11月至12月核查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点核查已经实施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工程合格、满足计量支付条件的工程数量;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对2013年工程量中没有进行核查过的隐蔽性工程数量及质量、隧道工程的数量及质量(包括瓦斯隧道)、桥梁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测、鉴定;3、由各相关施工合同段自行做好桥梁、隧道等导线点和路线的恢复定线工作;4、各分项工作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原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等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签认核查、检测、鉴定的有关资料;5、由各分项工作组整理本核查各施工合同段已经实施的工程数量及其合格且达到计量支付条件的工程量(包括隐蔽工程数量及相关质量检测鉴定情况),交本工作组统一汇总后写出专题报告报黔西南州依法处置巴白公路领导小组。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白铃公路投资公司对其应得的工程款、已经领取的工程款以及尚欠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也未得到黔西南州依法处置巴白公路领导小组的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2年1月12日、2012年3月2日,被告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向原告汇入监理服务费4800000元。2014年12月3日,贵州金州港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汇入500000元的工程监理费。2014年12月26日、2016年2月4日,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又向原告支付了700000元的工程监理费。2014年8月14日,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向原告支付了“巴白公路”工作经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在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监理合同、州专路指[2014]3号文件、州专路指[2014]8号文件、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新建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白玲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公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建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31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重庆新建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洪斌 人民陪审员李家军 人民陪审员王定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雷 书记员邱冰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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