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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冶凌
联系方式:023-42889120
注册时间:2014-12-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堰塘湾
简介:
内科、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技术)、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医疗器械消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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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梅与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7民初10552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春梅与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春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春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7045.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怀孕于2019年9月10日入住被告医院待产,于同年9月11日生产。2019年9月17日,经医院告知可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回家后第二日晚上出现发热伴咳嗽等,前往被告医院进行相应检查,确定原告子宫存在不明块状物体,被告仅对原告进行退热、退烧处理,安排原告一直住院观察处理。因原告症状一直未改善,原告在2019年9月19日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检查确定原告系产褥感染及体内存在三块胎盘组织,经该院治疗原告症状得以改善。原告认为,其因生产入住被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胎盘残留子宫内,危及原告生命,已构成侵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生产情况属实,但被告不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鉴定意见认为被告负主要责任,明显加重了被告责任。被告医护人员仔细查看过胎盘情况,不存在未查看,疏忽大意导致胎盘残留的情况。在与原告交流中也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告,也告知过应到其他或者上级医院就诊。被告最多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费用在质证过程中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生产在2019年9月10日到被告处住院,2019年9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产后大出血,产后宫腔残留物待查等。出院医嘱: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如有不适,立即就诊等。原告产生医疗费9361.53元,其中统筹支付3262.71元。2019年9月19日,原告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产褥感染,胎盘残留等。出院医嘱:联系当地医院继续降阶梯治疗,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等。原告支付医疗费14367.92元。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责任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6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载明:重庆宏仁医院对黄春梅诊治过程中有过错,系其产后胎盘残留伴出血、感染的主要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803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原告黄春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956.74元,由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春梅26478.72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黄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46元,减半收取285.23元,由原告黄春梅负担85.23元,由被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稳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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