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王建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21执保248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与被执行人王建夫、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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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夫、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颜忱
判决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