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超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4民初945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裁定理由: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房成都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2.孙超宇滕退房屋,协助中房成都公司注销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首次登记;3.孙超宇向中房成都公司支付代偿款项及违约金。2019年9月26日,孙超宇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房成都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潘苏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傅晓婉
判决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