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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恒流
联系方式:0517-88556698
注册时间:2015-10-28
公司地址: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枫杨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口
简介:
冲压模具、塑料模具、橡胶模具和汽车飞机用工装夹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铸件、冲压件、汽车零部件及机械加工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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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海德数控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30执异26号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合肥海德数控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简称合肥海德)申请执行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简称江苏哈模模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哈模模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本院对合肥海德诉江苏哈模模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830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哈模模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海德支付货款1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起算时间以及本金数额以本院认为陈述为准)。二、被告江苏哈模模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海德支付因提供保全担保支付的保险费104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海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0元,减半收取8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5元,由原告合肥海德负担25元,被告江苏哈模模具负担13040元。 根据合肥海德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830执206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0830执2068号执行裁定:终结(2018)苏0830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江苏哈模模具提出异议称,请求对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修正或另行评估。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合肥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盱眙县人民法院委托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就涉案的财物(SHP27-1600E框架式单动薄板冲压机设备一台套)进行估价,异议人认为:一、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此次评估应属无效。1、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现场调查人员未按照法定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工作;2、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使用年限、使用工时的准确核查。二、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1、由于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不符合法定规范,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格完全不符。涉案的资产是江苏红旗机床有限公司出售给异议人的,价格为200多万元,现评估价格为1375000元。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2、异议人在买卖合同纠纷开庭时即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现在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格较低,是否表明该设备有质量问题,但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并没有表示。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报告》应依法不予认定,建议修正,或另行评估。 另查明,2020年8月4日,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2020)苏0830法估委字第00030号,本院执行局移送的对合肥海德与江苏哈模模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对江苏哈模模具所有的设备资产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9月18日,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淮国信评报字(2020)第46号,对江苏哈模模具所有的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7.5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哈模模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立新 人民陪审员陈志艺 人民陪审员王宜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祖恩燕 书记员万芳
判决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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