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6执异29号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投资公司)、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投资公司)、浙江创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担保公司)(2020)鲁06执27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执行人暨债权人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公告等以及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向本院出具的确认债权转让并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函等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广信投资公司、金峰投资公司、创联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鲁06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金峰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98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金峰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5万元;三、广信投资公司、联创担保公司对金峰投资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峰投资公司、广信投资公司、联创担保公司共同负担。广信投资公司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鲁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广信投资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以(2020)鲁06执270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执行人暨债权人变更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债权人,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债务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我行决定把上述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享有的全部债权划转至恒丰银行烟台分行(债权划转金额及明细详见《债权划转明细表》)。请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债权变更等手续,原债权人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亦会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通过EMS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金峰投资公司、广信投资公司及联创担保公司的邮件被退回。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2月22日在《中国新闻》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各债务人其已将本案等债权转让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要求各债务人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债权转让并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函,确认本案债权转让事实,同意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判决结果
变更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本院(2020)鲁06执2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善乐
审判员吴继辉
审判员门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洁
判决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