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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永浩
联系方式:0535-2110812
注册时间:2009-11-26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97号南山世纪大厦A座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代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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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6执异79号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信公司异议请求:依法定程序撤销评估报告,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对广信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事实和理由:(2020)鲁06执262、263、270、271、319、320、570、571、572、573、574、575号执行案件,在处置广信公司的财产的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本执行异议。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而未通知,违反程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依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申请,在强制执行广信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决定拍卖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8033.21万股的股权。广信公司对拍卖财产还债不持异议,但请求暂缓处置至该等股票限售期届满,即2021年6月3日。在广信公司提起暂缓处置申请后,烟台中院一直拒绝立案审查。2021年1月20日,广信公司收到于2021年1月18日烟台中院作出的(2020)鲁06执262、263、270、271、319、320、570、571、572、573、574、575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烟台中院已确定委托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中泰证券8033.21万股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烟台中院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提前通知广信公司到场进行监督,但没有事先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剥夺了广信公司的权利。本次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不合法,烟台中院未经事先通知当事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的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烟台中院未依法定程序要求中泰证券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在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第七条(二)载明:“因条件限制,本次评估无法获取中泰证券的经营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无法取得中泰证券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并进行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密。”的规定,烟台中院应当要求,却没有要求中泰证券向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有助于评估的相关资料,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对相关资料进行提取和评估。根据烟台中院此前已查明及已公告的事实,案涉中泰证券的股权,将于2021年6月2日限售期限届满,6月3日解禁。解除流通限制的股票,其存在流动性溢价。因此对案涉股权的评估更应以中泰证券的经营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为参考,对其资产和负债明细进行调查。也正是因为烟台中院未要求中泰证券提供有助于评估的有关资料,导致评估模型中的q(股票预期年化股利收益率)按0计,其直接影响了股票的评估价格。因本次评估的程序不合法,对案涉中泰证券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准确性有极大影响,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广信公司请求依法、规范执行行为,撤销本次评估报告,重新摇珠确定评估机构。 本院查明,关于恒丰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广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鲁06民初340-351号民事裁定,并依据上述裁定作出(2019)鲁06执保157号至1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广信公司持有的中泰公司股权8033.21万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 本院对恒丰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广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广信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恒丰银行开发区支行陆续向本院申请执行12案的生效民事判决,本院分别立(2020)鲁06执262、263、270、271、319、320、570、571、572、573、574、575号案执行。后恒丰银行烟台分行取得案涉债权,经其申请,本院裁定报告恒丰银行烟台分行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前述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广信公司所持中泰证券8033.21万股限售股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前述股权在本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1264427254.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善乐 审判员门伟 审判员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姝卉
判决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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