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光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621民初17号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明光与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简称水利枢纽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明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3000元违约金44968元共计117968元(以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从2016年11月1日计算到2020年10月31日止,实际违约金计算到租金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水利枢纽工程局租赁黄明光的装载机用于淮北S203六路连接线工程施工。2015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包月租赁费7200元;第八条第6项约定如果拖延支付租赁费,按应付金额3%每日支付违约金。工程结束后,水利枢纽工程局已经给付部分费用,现欠租赁费73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黄明光的起诉。
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颖
人民陪审员赵艳红
人民陪审员黄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新泥
判决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