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922民初412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建勇、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建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9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韩建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计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宁
判决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