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韩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922民初412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建勇、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豫0922民初4129号、(2020)豫0922民初4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J××××ד钧天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J××××ד奥迪牌”小型轿车;冻结被申请人韩建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及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建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J××××ד钧天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J××××ד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建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信用社、微信、支付宝等)、江西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解封金额共计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宁
判决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