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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军
联系方式:0711-3864539
注册时间:1998-04-28
公司地址:鄂城区凤凰路12号
简介:
城市公交客运;汽车修理(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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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武昌大道红英餐饮配送中心与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704民初3450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州市武昌大道红英餐饮配送中心(以下简称红英餐配中心)与被告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英餐配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兰、公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红英餐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公汽公司赔偿红英餐配中心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2.请求判决公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公汽公司邀请红英餐配中心承接公司驾驶员的工作餐配送工作,红英餐配中心为达到工作餐配送的标准,根据公汽公司要求陆续配备各项设施设备。公汽公司与红英餐配中心连续签订了三份书面《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工作餐配送协议》。最后一次协议的到期日是2020年8月10日止。2020年1月,红英餐配中心根据公汽公司历年的工作习惯,全员上阵搞好春运工作,准备了大量食材,价值达15000元。由于受到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公汽公司一直停运,2020年3月20日疫情解封。公汽公司单方毁约至今未让红英餐配中心送餐,造成红英餐配中心巨额经济损失。红英餐配中心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延长合同期限,但均遭公汽公司拒绝,为此,红英餐配中心依法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公汽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自双方签订合约之日起至新冠病毒疫情开始之日止,我公司每月按时给付配餐费用;2、疫情发生后,我公司及时告知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配餐,因疫情情况不明,要求解除合同。2020年4月28日与对方结算以往所欠配餐费时,就再次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红英餐配中心从2020年4月开始就没有向我公司配餐,双方实际已解除工作餐配送协议。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红英餐配中心诉请的18万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贵院应驳回红英餐配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红英餐配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宋红英。在红英餐配中心成立前,自2012年起便一直为公汽公司提供餐饮配送服务。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公汽公司为解决公司驾驶员工作用餐配送问题,将上述配送业务承包给红英餐配中心,公汽公司以甲方名义与以乙方名义的红英餐配中心连续三年签订《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工作餐配送协议》,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三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驾驶员送餐的质量和时间正点及临时加班后勤工作人员的就餐;驾驶员中餐送餐标准为12元/人,下午送餐标准为2元/人,后勤工作人员就餐标准为30元/人次;驾驶员的工作餐费由乙方驾驶员签字,分公司审核凭据,经甲方签字后到财务结算,实行一月一结清,……;甲方为乙方工作餐配送提供用房,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如遇政策变化,需要解除合同的,甲方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即自行终止协议。公汽公司、红英配送中心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20年1月底停止配送工作餐,公汽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结清2020年1月份配餐费用,并通知红英餐配中心解除案涉协议
判决结果
鄂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鄂州市武昌大道红英餐饮配送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224.25元; 驳回鄂州市武昌大道红英餐饮配送中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红英餐配中心负担1915元,公汽公司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邹志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志雷 书记员:张艺敏
判决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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