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23执保90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石油大学支行账户16×××72内的存款2500000元。
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常银萍
判决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