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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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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段玉怀
联系方式:85026848
注册时间:2009-03-18
公司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3号滨海花园海雅楼12F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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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芃妤、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民终1313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芃妤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芃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受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上诉人因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合同》,于法有据,并非无故终止委托,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律师费25万元及违约金。二、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并未付出实际劳动,被上诉人所称的为上诉人争取的房产利益,在2019年7月上诉人前夫已提出在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上诉人所有,并非被上诉人所争取。并且被上诉人未有任何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8万元及违约金数额奇高。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芃妤向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5万元;2.判决刘芃妤向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芃妤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19日,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刘芃妤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指派段玉怀、杨明秋律师作为刘芃妤与王强经离婚纠纷一案中刘芃妤的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一审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宜,关于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当刘芃妤应取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股权等)在200万元以下的,只收取基础律师费2万元;当刘芃妤应取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股权等)为2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的30%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刘芃妤无故终止委托的,风险代理不再执行,刘芃妤应向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5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底,刘芃妤向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提出解除委托合同。但双方对刘芃妤应支付的律师费未能达成一致,刘芃妤只同意给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1万元,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要求刘芃妤一次性付款支付8万元,如果分期付款则支付15万元。后刘芃妤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并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审法院作出(2020)鲁0203民初4638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解除与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的原因,刘芃妤主张由于沟通不畅,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刘芃妤父亲发生了较大意见分歧,刘芃妤要求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去调查刘芃妤前夫转移掉的资产,如银行流水、工程分包合同等,但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查。刘芃妤父亲觉得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不靠谱,又在青岛二台找的法律援助,提出解除合同,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要求刘芃妤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刘芃妤无力支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就是通过几次电话,其他工作没做。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所说的争取,在2019年7月刘芃妤前夫提出离婚的时候就说房子归刘芃妤所有。当时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了一个处理办法,刘芃妤不同意,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让刘芃妤先协议离婚,再去处理财产问题,刘芃妤认为不靠谱,再去追索很难,所以对该处理办法不同意。 原审法院认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刘芃妤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芃妤以沟通不偿为由解除合同,因此给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造成律师费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虽然双方约定在刘芃妤无故终止合同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万元,但综合考虑刘芃妤的违约行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的损失、合同履行以及双方协商的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刘芃妤应给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的金额为8万元,其余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判决:一、刘芃妤支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8万元;二、刘芃妤支付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承担1625元,刘芃妤负担900元。 二审中,刘芃妤提交其与前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与前夫王强对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微信聊天中仅是针对一部分财产,并非是全部财产分割意见。本院认为,刘芃妤与其前夫沟通财产分割事宜,与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事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中,刘芃妤陈述: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未提供劳务,不应该支付律师费。我要求律师调查项目是我前夫转移的财产,但被上诉人没有达到我的要求,也没有做任何的工作。在这三个月当中被上诉人没有与我沟通过调查取证的事项。我委托的事项是查前夫转移财产的情况,在三个月的过程中,没有向我提供我前夫的银行流水及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对方律师对整个案件的思路与我和我父亲的要求不一致,被上诉人的律师与我的父亲发生过争执。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陈述:我们积极的与上诉人的前夫联系,电话联系了很多次,还做了当面的沟通,我们还查了上诉人前夫的银行流水和分包合同,有通话记录予以证明和包括上诉人的父亲也到被上诉人处沟通。上诉人的委托事项是离婚诉讼,但并未进入诉讼程序,不涉及财产。我们提供的方案在签订合同时与上诉人进行了沟通,后期又根据案情的进展我们提交了分案。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刘芃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林伟光 审判员刘昭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国媛
判决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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