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国、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3财保113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永国诉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723民初2501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006470.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在人民币1006470.51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永国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合议庭
审判员王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赣鹏
判决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