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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4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岛
联系方式:0580-4477574
注册时间:2005-07-12
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1009号(自主申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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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921民初329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农商行)与被告王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璟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岱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松亮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2582.71元及从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被告王松亮通过“丰收互联”手机银行客户端向原告申请借款5万元,贷款种类为信用贷款,用途为日常消费。原告经查询评估后认为被告符合贷款条件,遂与被告通过《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625‰,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在手机银行点击“阅读并接受”,视同接受合同。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5月14日。借款发放后被告按期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经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松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6日,被告王松亮通过“丰收互联”手机银行客户端在线向原告岱山农商行申请借款5万元。同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王松亮(借款人)签订《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5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625‰,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帐号为6230××××0313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另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线点击“已阅读并接受”,根据合同约定视同接受上述合同,经原告审批后上述合同正式生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自助放款凭证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借款到期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借款年利率为4.35%。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松亮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截至2021年2月7日,被告王松亮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582.7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收贷收息回单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王松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7日前的利息2582.71元及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王松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盈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刘春艳
判决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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