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271民初1695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曹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欢
判决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