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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立金
联系方式:023-61755000
注册时间:2014-05-27
公司地址:http://www.officemate.cn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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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1096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欧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意,被上诉人欧菲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洁、卢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欧菲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925元,以17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由欧菲斯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欧菲斯公司故意隐瞒人选李某的真实税前薪资,且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欧菲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信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欧菲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当日向信欧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信欧公司未开具发票。 信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菲斯公司按合同向信欧公司支付末付完的猎头服务费24000元;2.判令欧菲斯公司按合同向信欧公司支付因未能及时支付未付完的猎头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5760元(基数24000元,自2019年6月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欧菲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信欧公司(乙方)与欧菲斯公司(甲方)签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推荐人才。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8日。如甲方在担保期调整己入职人选的职位应与人选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乙方,如人选薪酬也有相应调整且高于原薪酬,则薪酬增加部分仍须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足额服务费。甲方在录用乙方推荐人选后,应在人选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人选签订的所有的真实的劳动合同及其它与薪酬待遇有关的合同。其中第四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第1款约定,乙方推荐的人选被甲方聘用,甲方按约定每个职位年薪的20%支付猎头服务费。每单服务费最低收费40000元,最低收费是指每个职位的服务费用不少于该金额。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推荐的合适人选被甲方录用,则乙方会在贰个工作日内将付款信息和发票快递给甲方,甲方须在人选到甲方报到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的70%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户,剩余应付款项的30%在试用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行账户,若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逾期支付该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 2018年9月28日欧菲斯公司向信欧公司发出微信:“定了,11.1号来上班。年薪18万。”2018年12月3日信欧公司向欧菲斯公司发出微信:“你们公司跟人选的,除了基本薪资,有没有给他其他收入啊?”欧菲斯公司回复:“这种岗位一般都是年薪制,做完一年后看业绩表现。如果业绩好,第二年可以再谈,如果业绩不好,估计一年都待不过。”2019年6月12日欧菲斯公司向信欧公司发出微信:“李总的工资标准有所调整,我把收入证明拍个照给你,你就按此计算尾款吧。”信欧公司回复:“出一个正式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啊,注明是年收入啊”2019年7月3日信欧公司向欧菲斯公司发出微信:“不要忘记了,你之前可是跟我们说李某的年薪是18万啊,我们老板觉得疑点太多。”欧菲斯公司回复:“他表现好,公司加钱。有问题?至少说,打从第一起给你开收入证明,我都没有隐瞒你们。是多少,就开给你多少了。” 2019年7月4日欧菲斯公司发出的邮件载明:“请按李某的年收入证明计算尾款,开发票,谢谢。”2019年7月8日信欧公司回复:“我们这边只能以他的银行卡上的税后月薪推算年薪来计算猎头费”。2019年7月8日欧菲斯公司发出的邮件载明:“请本公司提供的按李某的年收入证明(20.4万)来计算猎头费,谢谢。”2019年7月10日信欧公司回复:“这样下去的话,就无解了,我们这边还是坚持按人选税后工资推算税前工资,如果你们的坚持导致付款延误,后果你们承担……”2019年7月26日欧菲斯公司发出的邮件载明:“请尽快按李某的年薪标准(20.4万)开具猎头费尾款发票,以便我们支付费用,谢谢。”2019年8月7日信欧公司回复:“你们至今还是坚持按李某的年新标准(20.4万)开具猎头费尾款发票,我们无法按这个开具发票,这样的情况下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知悉!”。2019年8月16日欧菲斯公司发出的邮件载明:“请尽快给我们开具李某猎头费的尾款发票,以便我们支付款项,谢谢。”2019年9月24日欧菲斯公司发出的邮件载明:“请尽快结算李某的猎聘费尾款,并将尾款发票提供给我司,以便我们支付款项,谢谢。” 2019年6月10日,欧菲斯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载明李某月薪标准1.7万/月,年薪标准为20.4万/年。 2018年12月4日,信欧公司开具金额为28000元的发票。2018年12月13日,欧菲斯公司通过尾号为0307的招行账户向信欧公司尾号为4749的中行账户转账28000元。 庭审中,欧菲斯公司认可根据李某实际表现对其工资有所调整,调整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李某工资总计为227500元。欧菲斯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李某2018年12月-2019年11月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交易流水、《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 上述事实,有《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收入证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银行交易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信欧公司与欧菲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余款应如何计算。二是欧菲斯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焦点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为税前年薪。信欧公司对其主张服务费的计算依据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现欧菲斯公司陈述李某年工资总计227500元,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参保证明与其制作的工资发放明细及陈述年薪金额相互印证,对其陈述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服务费总额为45500元,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现欧菲斯公司已支付28000元,余款17500元欧菲斯公司应向信欧公司支付。 关于焦点二,欧菲斯公司确存在逾期付款行为,虽欧菲斯公司辩称系因信欧公司未提供尾款发票,但根据双方邮件记载,欧菲斯公司坚持以20.4万元年薪标准计费,与实际查明事实不符,且开具发票作为从合同义务在本案中无法作为对主合同义务履行的抗辩,应认定欧菲斯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对于信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对于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欧菲斯办公伙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余款17500元;二、被告欧菲斯办公伙伴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款项合计不超过576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信欧公司于一审庭审中明确其本案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欧菲斯公司按合同向信欧公司支付末付完的猎头服务费24000元;明确其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欧菲斯公司按合同向信欧公司支付因未能及时支付未付完的猎头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5760元,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6月起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开庭之日止。 本院另查,欧菲斯办公伙伴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 二、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余款17500元; 三、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款项合计不超过5760元); 四、驳回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元,由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3元(已交纳),由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信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冰伦 书记员姜雨蕾
判决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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