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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
联系方式:020-66831226
注册时间:1999-10-11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
简介:
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育工程科技服务;运动场馆服务(游泳馆除外);体育、休闲娱乐工程设计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橡胶板、管、带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粘带制造;充气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减震制品制造;硬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制品批发;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制品批发;地板制造;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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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乾与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2民初6279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乾与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同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丽,被告广州同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申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45349元及利息(以645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招标,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公司中标。2019年3月开始,原告陆续为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提供沙子、石子和机械设备。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对进货付款账目再次核对,最终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认可尚欠原告材料款和设备使用费等共计645349元未付,被告奥体项目经理常××和货物验收负责人范××均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都已经由被告接收并用于奥体项目,被告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对款项进行了结算。现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基本结束,被告却迟迟未支付拖欠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同欣公司辩称:1、对原告起诉不认可,被告与原告并未建立任何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提交的证据收据上加盖的是“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奥体项目专用章只用于办理资料审验其他无效”不是我公司的公章。原告起诉广州同欣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进行招标,被告广州同欣公司中标。2019年4月28日,被告广州同欣公司(甲方)与河南唐韵宋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韵宋福公司乙方一)、郑州品冠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二)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为专业生产、安装体育运动场地面层的厂家,乙方一为专业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并且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及专业施工队伍的公司,乙方二在项目所在地有很好的土方、沙石等建筑及装饰材料的供应资源;甲方对乙方一和乙方二进行了考察,并经三方平等自愿的友好协商,利用各方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乙方一和乙方二同意联合组成乙方,甲方系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履行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广州同欣公司)承担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上述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 自2019年3月7日开始,原告开始为被告广州同欣公司中标的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和材料(石子、沙子)。2019年6月1日,范××、和××给原告出具“合计”条一份,该“合计”条上加盖有“广州同欣公司郑州奥体项目专用章只用于办理资料审验,其他无效”的印章,载明“今欠申乾575940元机器材料费用。”并注明“以上以皮××转账记录为准。”2019年6月18日,范××给原告出具“使用条”一份,该“使用条”上加盖有“广州同欣公司郑州奥体项目专用章只用于办理资料审验,其他无效”的印章,载明“使用机器6月1日至6月18日,共计55020元。” 2020年5月18日,原告将相关收据(加盖有“广州同欣公司郑州奥体项目专用章只用于办理资料审验,其他无效”的印章)交付给范××进行核算,经核算,被告广州同欣公司现场技术经理常××和范××在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确认如下内容:原告为广州同欣公司中标的郑州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提供石子、大沙和机械设备,供货签收单已交由广州同欣公司郑州奥体项目经理皮××、范××、常××。截止2019年6月18日,原告申乾为上述项目提供材料、设备共计费用1964583元,已支付1319234元,剩余645349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申乾645349元并支付利息(以645349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被告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燕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亚莎
判决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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